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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律师,中共党员,系省律协百俊青年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和河北大学,07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09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执业至今,执仗义之剑,行正义之事,注重理论与实战相结合,最大限度的解决当事人的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多次参加省市律协业务培训,时刻武装自己,所办案件均亲历亲为。

办理的部分案例:

1、李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李律师代理二审后成功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李某某故意杀人案,李律师代理后在侦查阶段帮助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后解除取保候审结案。

3、王某寻衅滋事案,经李律师代理后成功辩护缓刑。

4、田某非法拘禁案,经李律师代理后成功辩护缓刑。

5、刘某某重婚案,经李律师代理后成功辩护免除刑事处罚。

6、张某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一审判处10年有期徒刑,经李律师代理后二审撤销一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改判6年。

7、李某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品罪,代理后成功辩护减轻处罚。

8、刘某诈骗罪辩护成功减轻处罚,一审法院出具判决后当月服刑完毕。

9、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功辩护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10、王某某盗窃罪,李律师代理后成功辩护改变罪名,成立职务侵占罪,最后减轻处罚。

11、年某与王某等借款合同案,仲裁成功后进入执行程序,涉案数额达千万元。

12、曹某与王某等借款纠纷案,成功代理一审,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后顺利进入执行程序。

13、邵某与某学校建筑工程纠纷,代理后再一审调解结案,双方问题均圆满解决。

14、李某与爱人离婚纠纷,其爱人有暴力型精神病,先变更监护关系,后成功解除婚姻关系,历时一年半,功夫不负有心人。

15、某国有公司与当地政府行政纠纷,涉案标的物价值数千万元,后成功代理,撤销政府行政决定。

16、辩护某某寻衅滋事案,成功辩护,认定从轻减轻情节。

17、成功辩护张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造成两死多伤,争取和解,法院认定从轻减轻情节,最后为被告人争取判处缓刑。

18、李庆律师成功代理王某等民间借贷案,借贷数额近千万。

19、李庆律师成功代理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经过法理和情理上的双重努力,在法院审理阶段调解结案,解决了双方的数百万货款纠纷,使得两公司又良性合作。

20、李庆律师成功辩护王某等非法经营罪一案,结合法定和酌定的情节最后争取从轻处罚。

保定李庆律师电话:13930897672(微信与手机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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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案判处缓刑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10-26 11:27)    点击:629

非法拘禁案判处缓刑

发布日期:2018-10-19    作者:李庆律师
非法拘禁案判处缓刑
 
保定李庆律师接受被告人田某某家属的委托,为田某某非法拘禁案进行辩护,田某某出于哥们义气,帮助他人非法拘禁,经阅卷、、开庭积极辩护,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谅解的情况下,被告人田某某被判处缓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缓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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