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李庆律师,中共党员,系省律协百俊青年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和河北大学,07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09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执业至今,执仗义之剑,行正义之事,注重理论与实战相结合,最大限度的解决当事人的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多次参加省市律协业务培训,时刻武装自己,所办案件均亲历亲为。

办理的部分案例:

1、李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李律师代理二审后成功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李某某故意杀人案,李律师代理后在侦查阶段帮助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后解除取保候审结案。

3、王某寻衅滋事案,经李律师代理后成功辩护缓刑。

4、田某非法拘禁案,经李律师代理后成功辩护缓刑。

5、刘某某重婚案,经李律师代理后成功辩护免除刑事处罚。

6、张某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一审判处10年有期徒刑,经李律师代理后二审撤销一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改判6年。

7、李某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品罪,代理后成功辩护减轻处罚。

8、刘某诈骗罪辩护成功减轻处罚,一审法院出具判决后当月服刑完毕。

9、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功辩护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10、王某某盗窃罪,李律师代理后成功辩护改变罪名,成立职务侵占罪,最后减轻处罚。

11、年某与王某等借款合同案,仲裁成功后进入执行程序,涉案数额达千万元。

12、曹某与王某等借款纠纷案,成功代理一审,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后顺利进入执行程序。

13、邵某与某学校建筑工程纠纷,代理后再一审调解结案,双方问题均圆满解决。

14、李某与爱人离婚纠纷,其爱人有暴力型精神病,先变更监护关系,后成功解除婚姻关系,历时一年半,功夫不负有心人。

15、某国有公司与当地政府行政纠纷,涉案标的物价值数千万元,后成功代理,撤销政府行政决定。

16、辩护某某寻衅滋事案,成功辩护,认定从轻减轻情节。

17、成功辩护张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造成两死多伤,争取和解,法院认定从轻减轻情节,最后为被告人争取判处缓刑。

18、李庆律师成功代理王某等民间借贷案,借贷数额近千万。

19、李庆律师成功代理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经过法理和情理上的双重努力,在法院审理阶段调解结案,解决了双方的数百万货款纠纷,使得两公司又良性合作。

20、李庆律师成功辩护王某等非法经营罪一案,结合法定和酌定的情节最后争取从轻处罚。

保定李庆律师电话:13930897672(微信与手机同号)。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为未成年人聚众斗殴一案成功辩护缓刑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10-26 11:13)    点击:560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法律规定,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某之父的委托,指派李虎、李庆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庭审,对本案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
二、在量刑方面发表意见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系未成年人,身份证日期为阴历,阳历生日为931月,案发时张某某还未成年,被告人张某某的学籍表、其母亲的绝育证以及村委会、计生委、学校等出具的证明都可以证明此事实。根据刑法规定,如系未成年人,量刑上应当从轻、减轻。
2、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某某第一次被公安机关传唤是以证人的身份给公安机关提供马某某被害一案的情况,在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主动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聚众斗殴的罪行。根据刑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被告人张某某成立自首。有卷宗的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为证,不在赘述。根据刑法规定,成立自首,可从轻、减轻。
3、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初犯,在聚众斗殴一案中,张某某只是在被动的接受第二被告人牛某某的指令,且致一人死亡的结果不是被告人张某某所为,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成立从犯,且张某某案发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根据刑法规定,成立从犯,量刑上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本案聚众斗殴的发生由于对方先动手,卷宗各被告人的口供都可以证实。对方有过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一个重要诱因。因此对被告人张某某应从轻处罚。
5、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对被告人应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及最高法、省高法和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未成年人构成犯罪可减少基准刑的40%,被告人张某某自首可减少基准刑的25%,系从犯可减少基准刑的20%,对方有过错可减少基准刑的20%,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态度好,又系初犯,可减少基准刑的20%,对有多个减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幅度一般不超过基准刑的60%,被告人张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基准刑为36个月,可减刑246个月,由于本案造成对方1人轻伤,加重处罚3个月,最终量刑为184个月。
由于被告人张某某系未成年人,应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省高法和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张某某应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采信!
 
此致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                
                                        
                                    2011821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庆律师提供“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行政诉讼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庆律师,李庆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庆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30897672,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庆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保定律师 | 保定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庆律师主页,您是第17131位访客